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表~即日起適用

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表

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
南市教社字第1020305492號函訂定

一、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本局) 為執行社區大學營運管理,保障學員權益,依據臺南市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第十條,特訂定本規定。

二、社區大學得向學員收取下列費用:
(一)報名費(含公共意外責任險)。
(二)學分費。
(三)雜費。
(四)保證金:於招生及報名期間依約定所收之費用。
(五)旁聽費。
(六)研習費。
(七)代收代辦費。

三、社區大學各項費用收費標準如下:
(一)報名費:每期(每次)新臺幣二百元以內。
(二)學分費:
1. 每一學分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,依選課內容學分數,計算所需費用。
2. 每年招生分上下二學期,每學分應授課十八節,其上課時間每節須達五十分鐘。
(三)雜費:
1. 製證費:含結業證書、學員證、學習錄、學習護照(條碼式)等,以新臺幣一百元為限,不得再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。
2. 實驗、實習、電腦課程器材維護費:每門課以新臺幣五百元為限。
3. 場地使用費:與管理單位協調收費。
(四)保證金:報名「免費推廣課程」,每門課得酌收保證金,每一門課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。
(五)旁聽費:18週課程以每節新臺幣一百元為限。
(六)研習費:按實際費收取。
(七)代收代辦費:材料費、書籍費及班費,按實際費用收取,或由各班自行收取運用。

四、社區大學收費項目、額度、方式,應詳列於招生簡章、選課手冊及網站等公告週知,於招生十五日前函報本局備查。

五、社區大學應針對修習課程之弱勢及特殊族群學員,可選修一門課程學分費全免,僅需繳交該門課保證金。

六、因可歸責於社區大學之事由,致未能開課者,應於原定開課日前通知學員協議另行開課之日期,若學員不同意或不能開課者,應全額退還學員已繳納之費用。
因可歸責於社區大學不可抗力之事由,致中途停課者,應按未上課週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費用。

七、各項費用退費方式:
(一)報名費:除第六點情事外,不予退費。
(二)學分費:
1. 學期課程(18週計):學員開課二週內辦理加退選、及更換課程,申請退選者可全額退費;加退選後申請退選者,第三週內退還七成;第四週退六成,第五週(含)起原則不退費。
2. 短期課程(12週以內):學員開課一週內辦理加退選課程(本項課程不得更換課程),申請退選者可全額退費;第二週內退還五成;第二週後原則不退費。
(三)雜費:除製證費不退費外,其餘項目則依規定辦理退費。
(四)保證金:上課時數達六分之五以上,課程結束一個月內攜帶保證金收據辦理退還。
(五)代收代辦費:未購置成品者,應發還所代收之費用;已購置成品者,得發還所代購之成品;或由各班自行處理。

八、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,以備查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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